2023年以来,通辽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聚焦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13种违法行为,综合施策、“铁拳”出击,依法查处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铁案,真正做到“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有力维护了市场良好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6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林镇清河桥丽秀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件所涉及的食品种类多,是经营过期食品案件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例。通过对其采取行政处罚之后,当事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不再经营过期食品,周围商户也从该案件中吸取到经验和教训。
案例二
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渔多多水产品批发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日,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渔多多水产品批发店经营的鲤鱼等进行抽检。抽检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不合格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开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七)项,依法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罚款(人民币)2800元。
【典型意义】
经营不合格食品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此案件提醒我们在经济日益发展的大环境下,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只有加强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才能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
案例三
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黑龙坝镇二道湾村百姓购物中心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7日,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黑龙坝镇二道湾村百姓购物中心在售的生姜等食品进行抽检。抽检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不合格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开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七)项,依法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人民币)2990元。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不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通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规范了经营行为,同时起到警示教育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
案例四
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鲁镇老赵蔬菜水果干调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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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8月7日,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开鲁镇老赵蔬菜水果干调超市的香蕉等食品进行抽检。抽检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不合格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开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七)项,依法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3、罚款(人民币)2987.5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监管人员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能够增加经营者、生产者的违法成本,有效规范了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案例五
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黑龙坝镇苏老大果蔬批发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7日,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黑龙坝镇苏老大果蔬批发超市的香蕉等食品进行抽检。抽检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不合格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开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七)项,依法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1.70元;3、罚款(人民币)2928.3元。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购食品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应认真执行该项制度,避免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经济损失,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科左后旗市场监管局查处朝鲁吐镇能手花姐小吃部涉嫌现场制作冷荤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0日,科左后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现场制作冷荤食品(酱牛肉)。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当事人自2023年5月份开始至10月20日在其经营场所现场制作冷荤食品(酱牛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严禁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二)现场制作冷荤食品;”之规定,属现场制作冷荤食品行为。科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是危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依法从事经营,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设置冷食制售专间,并依法申请取得许可方可经营。
供 稿| 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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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监管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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